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5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與徐菡妡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案門號㈠0000000000收取專案補貼款新臺幣(下同
)11902 元及專案補貼款- 電信費1389元㈡0916***498收取
專案補貼款5546元及專案補貼款- 電信費1387元之相關收取
補貼款約定併應提出該門號之申請書(約定條款及申請書內
容需清晰可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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