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546號
PTDV,109,司促,13546,2020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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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5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謝葛濬 


相 對 人 余宗鳴律師即賴進男即賴皇諭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余宗鳴律師即賴進男即賴皇諭之遺產
管理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 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余宗鳴律師 即賴進男即賴皇諭之遺產管理人事務所位於臺北市,非屬本 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 人向本院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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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