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514號
PTDV,109,司促,13514,20201014,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5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鄭潘玉英


上列聲請人與蔡意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係「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或「自民國109 年10月12日」(請具體表明何者正
  確)?
二、請提出雙方有約定利息為年利率2%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