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139號
PTDV,109,司促,13139,2020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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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139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曾于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
  約金新臺幣貳仟捌佰伍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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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