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137號
PTDV,109,司促,13137,2020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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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13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劉文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零玖佰柒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306,812
  元整,及其中本金96,731自起息日109 年08月2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易貸金】債務人應
  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384,162 元整,及其中本金
  125,992 自起息日109 年0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14.9所計算之利息。
㈡、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㈢、緣債務人劉文雅於94年03月0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
  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690,974 元整,經聲請人
  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
  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13137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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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文雅  │自起息日109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96731 │     │年8 月21日起│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劉文雅  │自起息日109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
│  │125992│     │年9 月18日起│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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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