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13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劉文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零玖佰柒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306,812
元整,及其中本金96,731自起息日109 年08月2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易貸金】債務人應
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384,162 元整,及其中本金
125,992 自起息日109 年0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14.9所計算之利息。
㈡、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㈢、緣債務人劉文雅於94年03月0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
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690,974 元整,經聲請人
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
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13137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文雅 │自起息日109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96731 │ │年8 月21日起│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劉文雅 │自起息日109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
│ │125992│ │年9 月18日起│ │ │
│ │元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