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1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何宜庭
上列聲請人與郭淑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金額新臺幣188403元之相關釋明文件(如
債權計算書或欠款紀錄等)。
二、查聲請狀所附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所示,第四項違約金並
未勾選,是請陳明何以本件仍得主張「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提出釋明文件。
三,承上,請陳明該約定書所載「立約人戶籍地址」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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