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901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新基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潘龍爭
債 務 人 賴 民鈱即賴震寰
雷菀𨛯
吳麗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6 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連帶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