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901號
PTDV,109,司促,12901,2020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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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9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新基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潘龍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賴 民鈱即賴震寰、債務人雷菀𨛯
債務人吳麗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屏東縣新基儲蓄互助社之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
  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當選、任期證
  明文件,並應提出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請更正聲請狀之雷莞「𨛯」姓名。(聲請狀漏打)
三、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61200 元,及自109 年6 月2 日
  起息之依據,並提出債務明細表供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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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