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9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新基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潘龍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賴 民鈱即賴震寰、債務人雷菀𨛯、
債務人吳麗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屏東縣新基儲蓄互助社之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
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當選、任期證
明文件,並應提出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請更正聲請狀之雷莞「𨛯」姓名。(聲請狀漏打)
三、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61200 元,及自109 年6 月2 日
起息之依據,並提出債務明細表供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