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23號
債 權 人 皇升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金煌
債 務 人 許姿妤即國鈞樂天起重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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