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2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皇升輪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金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許姿妤即國鈞樂天起重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務人許姿妤(即國鈞樂天起重工程行)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二、應提出蓋有貴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之發票供參。(獨資商號 之簽收單需由本人簽收之)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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