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823號
PTDV,109,司促,12823,2020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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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皇升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金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許姿妤即國鈞樂天起重工程行間請
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許姿妤(即國鈞樂天起重工程行)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提出蓋有貴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之發票供參。(獨資商號
  之簽收單需由本人簽收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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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升輪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