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337號
PTDV,109,司促,12337,20201030,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33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郭昭華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49,396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動用之月平均餘額的百分之一‧六五計
  收帳戶管理費,暨自民國97年7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6 個月以內者,另按應計收之帳戶管理費10% 加收違約
  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另按應計收之帳戶管理費20% 加收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