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33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郭昭華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49,396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動用之月平均餘額的百分之一‧六五計
收帳戶管理費,暨自民國97年7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6 個月以內者,另按應計收之帳戶管理費10% 加收違約
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另按應計收之帳戶管理費20% 加收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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