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337號
PTDV,109,司促,12337,2020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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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3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郭昭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請求標的㈠之請求,係載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
  人新臺幣49,396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19.8%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7 月3 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惟查所附債權釋明
  文件,即萬利週轉金申請書暨約定書部分,本件利息及違約
  金之請求既係依據萬利週轉金約定條款第五條及第十條之約
  定為請求,則應更正請求標的為如約定條款所載。亦即應更
  正請求標的㈠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49,396元,及
  自民國96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動用之月平均餘額的
  百分之一‧六五計收帳戶管理費,暨自民國97年7 月3 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另按應計收之帳戶管
  理費10% 加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另按應計收之帳
  戶管理費20% 加收違約金。」。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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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