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3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郭昭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請求標的㈠之請求,係載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
人新臺幣49,396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19.8%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7 月3 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惟查所附債權釋明
文件,即萬利週轉金申請書暨約定書部分,本件利息及違約
金之請求既係依據萬利週轉金約定條款第五條及第十條之約
定為請求,則應更正請求標的為如約定條款所載。亦即應更
正請求標的㈠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49,396元,及
自民國96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動用之月平均餘額的
百分之一‧六五計收帳戶管理費,暨自民國97年7 月3 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另按應計收之帳戶管
理費10% 加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另按應計收之帳
戶管理費20% 加收違約金。」。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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