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260號
PTDV,109,司促,12260,2020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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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忠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伍仟貳佰肆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忠智於民國104 年1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33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4 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11
  7 年05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8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09 年09月09日止累計229,865 元未給付,其中
  228,679 元為本金;1,186 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忠智於民國104 年1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4 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117 年05月1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8 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9月09日止累計114,386 元正未給付,其中113,796 元為
  本金;590 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林忠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9月09日止累計40,990元正未給付
  ,其中40,176元為消費款;814 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 所示之利息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6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忠智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8%│
│  │228679│     │9月1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忠智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8%│
│  │113796│     │9月1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林忠智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0176 │     │9月1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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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