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忠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伍仟貳佰肆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忠智於民國104 年1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33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4 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11
7 年05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8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09 年09月09日止累計229,865 元未給付,其中
228,679 元為本金;1,186 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忠智於民國104 年1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4 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117 年05月1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8 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9月09日止累計114,386 元正未給付,其中113,796 元為
本金;590 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林忠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9月09日止累計40,990元正未給付
,其中40,176元為消費款;814 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 所示之利息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6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忠智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8%│
│ │228679│ │9月1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忠智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8%│
│ │113796│ │9月1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林忠智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0176 │ │9月1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