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6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高秀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零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七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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