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553號
PTDV,109,司促,11553,2020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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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55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黃柳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柒佰柒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
  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柳清於民國106 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MASTER CARD :NO :0000-0000-0000-0000 ),依約
  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
  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
  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
  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 繳款發生
  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
  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9 年5 月22日止共消費簽帳
  29,851元整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0 年2 月
  9 日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 號函規定,發卡機構因持卡
  人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而約定向
  持卡人收取違約金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一違約金應採固
  定金額方式計收,及符合衡平原則。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
  超過三期。…四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逾新臺幣一
  千元者,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
  限分別為新臺幣三百元、四百元及五百元。發卡機構之違約
  金收取方式與本令不符者,應於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調整。經查,本件係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信用卡款項為由,
  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於債務人之債務明細表中
  已有收取三期違約金之記載,因此其聲明中所載違約金之請
  求與前開規定不符,故其請求逾主文者,應予駁回。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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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