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457號
PTDV,109,司促,11457,2020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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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45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鵬雄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相對人之現金卡申貸可動用金額於約款中約定為10萬元
  ,然本件聲請人請求之本金金額為199,907 元,已逾約款約
  定之金額,請聲請人補正本件調整額度之資料,或釋明本件
  本金金額之請求依據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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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