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42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楊天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
‧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六六一,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九個月為止,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
分之三‧三二二,按月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楊天智於民國109 年4 月6 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1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5 年,以每壹個月為一
期,共分6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6.61 計算,逾
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
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
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
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
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97,878元
,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
數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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