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46號
PTDV,109,勞補,46,2020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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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6號
原   告 莊清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 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 係;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2 款、 第2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列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亦未 具體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 合上揭規定之程式,爰依法命原告補正。又原告以「吉隆鋼 鐵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惟經查詢公司登記資料,吉隆鋼 鐵為「有限公司」,原告應確定被告究為「吉隆鋼鐵股份有 限公司」或「吉隆鋼鐵有限公司」。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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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隆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