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665號
PTDV,108,訴,665,2020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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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65號
 
上訴人即被告 黃仁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開麟等2 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0 萬270 元(5400×500.05
。卷49頁一審補費裁定參照),應繳裁判費4 萬1743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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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