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65號
上訴人即被告 黃仁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開麟等2 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0 萬270 元(5400×500.05
。卷49頁一審補費裁定參照),應繳裁判費4 萬1743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