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262號
PTDM,109,附民,262,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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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62號
原   告 呂竣凱
被   告 黃仲源
      蘇垣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金訴字第30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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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