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62號
附民原告 沈美惠
附民被告 陳秋煒
尤品程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李宛臻
法 官 林敬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