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62號
附民原告 林育辰
附民被告 陳秋煒
尤品程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109 年度易字第507 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實質上與諭知不 受理有同一之效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73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63號 審查意見參照)。查原告林育辰主張被告2 人對之侵入住宅 及毀損,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易字第507 號刑事判決,認定 原告對被告2 人所為侵入住宅及毀損行為部分未據告訴,本 應為不受理之諭知,惟此部分因與其餘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 合、接續犯之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一罪關係,乃由本院於上開 刑事判決理由內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是就原告主張被告2 人對之侵入住宅及毀損部分,因與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有同 一效力,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敬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