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09年度,8號
PTDM,109,自,8,2020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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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自字第8號
自 訴 人 鄒世東


被   告 陳森基 年籍不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 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273 條第6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43 條之規 定,於自訴案件亦準用之。又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 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319 條 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復有明文,可知自訴委任律師為代 理人乃法律上必備之程式。另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亦有同法第343 條準用第307 條之規定甚明。二、查自訴人鄒世東提起本件自訴,未依法委任律師擔任其自訴 代理人,則本件自訴之法律上必備程式即有欠缺。經本院於 民國109 年10月7 日裁定命自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委 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狀,上開裁定於109 年 10月8 日送達於自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本 院卷第33頁),然自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 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 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47至49頁 )。雖自訴人另具狀請求本院准許委任檢察官為其自訴代理 人,以補正自訴程式上之欠缺,惟自訴人上開請求於法尚屬 無據,而無理由。揆諸前揭說明,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之程 序違背規定,且逾期未予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陳一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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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