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53號
ILDV,109,補,253,202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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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告 李世豪 
      林麗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謝亞哲律師
      朱一品律師
被   告 方燈坡 
      方權益 
      王定承 
      方慧昌 
      方建民 
      方淑珍 
      方建鐘 
      方建龍 
      張家銘 
      張家瑋 
      張家寧 
      張宜菁 
      方新勇 
      林聰明 
      陳玟伶 
      方芳宗 
      方游寶珠
      方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返還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
地(下併稱系爭土地)。查系爭土地於109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
土地現值均為新臺幣1萬7,800元,復參酌內政部地政司歷年公告
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資料,宜蘭縣109年度公告
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為90.34%,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0萬1,734元【計算式:17,800元÷
90.34%×原告訴請被告返還系爭土地上面積約118坪=7,601,73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6,33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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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