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14號
ILDV,109,補,214,2020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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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4號
原   告 林柏川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
      (原名:臺灣合會羅東分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塗銷查封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
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52年羅都字第1122號查封登記予以塗銷。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萬2,053元(計算
式:系爭土地面積860.66平方公尺×109年度公告現值990元×權
力範圍1/1=852,0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
請原告一併補正提出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
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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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名:臺灣合會羅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羅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