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195號
ILDV,109,司促,5195,2020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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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19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何麗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叁佰玖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何麗玲於民國92年7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
   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
   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19.71%計付之
   利息,併按銀行法第47條之1第二項修法規定至實施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
   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
   續費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
   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
   費,以三個月為上限,自民國96年4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
   0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
   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
   應給付債權人56,395元(含本金48,724元、利息7,671元)
   及其中48,724元自民國96年4月27日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等
   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
   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
   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519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麗玲  │民國96年4月2│民國104年8月│年息百分之19.7│
│  │48724 │     │7日     │31日    │1       │
│  │元  │     ├──────┼──────┼───────┤
│  │   │     │民國104年9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1日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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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