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99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仟壹佰柒拾柒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09158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05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5,17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209158。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
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
者,應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
記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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