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891號
ILDV,109,司促,4891,2020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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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89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吳瀚文 

      吳慶東 

      何英酶(原名何旻玲)


一、債務人何英酶(原名何旻玲)吳慶東吳瀚文應向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玖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吳瀚文前就讀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邀同債務人
   吳慶東何英酶(原名何旻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
   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0筆,金額總計為351170元,約定
   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
   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
   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
   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
   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
   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吳瀚文自民國109年06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189587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
   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吳慶東及何英酶(原名
   何旻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89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英酶(原│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點│
│  │189587│名何旻玲)│5月01日起  │9月07日止  │九      │
│  │元  │、吳慶東、├──────┼──────┼───────┤
│  │   │吳瀚文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9月08日起  │      │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英酶(原│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9587│名何旻玲)│6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吳慶東、│      │      │百分之十,逾期│
│  │   │吳瀚文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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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