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姚君翰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川勝(原名屠力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9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 9年9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 9年9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