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638號
ILDM,109,聲,638,2020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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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官華瑋




被   告 官信隆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周建
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38號、109年度執字第15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官華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官信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 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0元具保,由具保人官華瑋出具現 金保證後釋放被告,嗣被告就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 度上訴字第336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並經最高法院 以109年度台上字第4149 號判決駁回確定等情,有該判決影 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參,已堪認定。又查, 被告之住所未經變動,亦未在監在押,然經聲請人以被告所 陳報之住居所即宜蘭縣○○鎮○○街000巷00 號住處、宜蘭 縣○○鎮○○路000號3樓、宜蘭縣○○鎮○○路○段00號、 宜蘭縣○○鎮○○路○段000 號居處送達執行傳票,命被告 於民國109年8月11日到案接受執行,被告無正當理由而未到 案,且經聲請人通知具保人於109年8月11日、9月15 日帶同 被告到案亦未果,復經派警拘提無著,此有臺灣宜蘭地方檢 察署傳票送達證書6紙、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4份、被告 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堪認聲請人已將被告應到案接 受執行之通知合法送達於被告及具保人,被告業已逃匿,揆



諸前揭法條意旨,本院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 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負繕本)。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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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