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蘇淵仁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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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4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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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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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豐豐禾企業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蘇淵仁 │500,000元 │AI-1436447│109年4月15日 │
│ │司 白長發 │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 │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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