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475號
SLDV,109,除,475,2020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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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李玲慧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47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8 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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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