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467號
SLDV,109,除,467,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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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李周馥梅
代 理 人 李芬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91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附表:
┌────────┬───┐
│證券字號 │股數 │
├────────┼───┤
│86NX0023583-9 │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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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