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嚴茂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85 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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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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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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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80-ND-1379498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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