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原 告 王佳敏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葉思慧律師
被 告 姚淑華
訴訟代理人 林冠廷律師
徐志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預納部分裁
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捌
佰零肆萬肆仟貳佰玖拾壹元(見本院卷第230 頁估價報告書),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伍萬捌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
壹拾伍萬玖仟貳佰貳拾肆元,原告尚應補繳玖萬玖仟陸佰壹拾陸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