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335號
SLDV,109,重訴,335,202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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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原   告 王佳敏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葉思慧律師
被   告 姚淑華 
訴訟代理人 林冠廷律師
      徐志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預納部分裁
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捌
佰零肆萬肆仟貳佰玖拾壹元(見本院卷第230 頁估價報告書),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伍萬捌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
壹拾伍萬玖仟貳佰貳拾肆元,原告尚應補繳玖萬玖仟陸佰壹拾陸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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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