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66號
SLDV,109,訴,466,2020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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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66號
上 訴 人 廖珮均 
被上訴人  台北市大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嘉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
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8,
871 元(計算式:建物價值170 萬元÷建物面積64.66 平方公尺
×占用面積24.68 平方公尺=648,87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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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