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66號
上 訴 人 廖珮均
被上訴人 台北市大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嘉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
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8,
871 元(計算式:建物價值170 萬元÷建物面積64.66 平方公尺
×占用面積24.68 平方公尺=648,87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