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45號
原 告 陳聖毅
訴訟代理人 錢宗源
被 告 江和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1月1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上開期日攜帶交付借款或被告收受借款證明資料到院(包括但不限於存摺交易明細、通訊軟體對話記錄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