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72號
SLDV,109,補,972,2020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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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72號
原   告 蘇上豪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被   告 托斯卡尼向日葵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健峻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
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
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
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
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及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之訴,屬
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
之客觀上利益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
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聲明確認托斯卡尼
日葵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第12屆通過之民國109年1月10日1月份
臨時會議第4項(下稱1月份臨時會議)、同年2月2日2月份例行
會議之提案三第6項「委員若因社區公共事務被告,由管理委員
會先支付,經法院判決,是私人疏失造成,律師費須由私人支付
,若判決是因公造成,律師費由大公管理費支付。」(下稱2月
份例行會議)及同年4月21日4月份例行會議之提案一至三(下稱
4月份例行會議)等3次決議內容無效。又原告確認1月份臨時會
議、2月份例行會及4月份例行會議等3次會議之上開內容,均為
不同訴訟標的,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均不能核定
,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應各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
並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95萬元(計算式:165萬元×3=495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0,00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裁判費3,000元外,尚
應補繳47,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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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