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95號
原 告 劉楚明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香素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
0,4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9,
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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