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22號
原 告 國竤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再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盛生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948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萬5,44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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