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13號
原 告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魏以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健平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壹拾玖萬貳
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拾參萬陸仟玖佰陸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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