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06號
原 告 胡家玫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凌群不動產管理顧問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肆佰柒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肆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萬柒仟貳佰貳拾
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