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26號
原 告 蔡信雯
訴訟代理人 張桂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大環球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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