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01號
原 告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訴訟代理人 王婉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彬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289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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