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201號
SLDV,109,補,1201,2020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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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01號
原   告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訴訟代理人 王婉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彬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289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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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