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64號
SLDV,109,補,1064,2020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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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64號
原   告 徐明新 
訴訟代理人 林蔚芯律師
被   告 四季之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董純純 
訴訟代理人 黃中麟律師
      趙國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
㈠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
 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
 及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2 、3 項(見本院卷第188 頁)係以
 一訴請求被告解除原告駕車進入社區車道電子感應設備鎖定、
 容忍自由使用收益特定停車位(下稱系爭車位)、取消車道護
 欄與鐵捲門電腦設備限制等項,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
 致,不超出終局標的即原告請求被告容忍其自由進出使用收益
 系爭車位之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有之經濟利益為
 準,亦即依其請求被告容忍使用收益之系爭車位價額定之。經
 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相近路段
 、面積、建物型態及屋齡不動產之車位,於本件起訴日期相近
 之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則訴之聲明第1 、2
 、3 項標的價額應擇一價額最高者定之,而核定為120 萬元。
㈢至原告訴之聲明第4 項(本院卷第190 頁)請求確認四季之旅
 社區民國108 年11月2 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核其標
 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
 訟,惟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依
 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
 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165 萬元核定之。
㈣前揭㈡㈢部分之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285 萬元(計算式:120 萬元+165萬元=285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9,215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3,000 元,尚
 應補繳2 萬6,2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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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