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60號
原 告 馬展宜
訴訟代理人 魏仰宏律師
張宇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洋都心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2,
2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