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60號
SLDV,109,補,1060,2020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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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60號
原   告 馬展宜 
訴訟代理人 魏仰宏律師
      張宇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洋都心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2,
2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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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