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227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何一清
附帶被上訴
人即上訴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9 年8 月13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9 年度士簡字第652 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9 年9 月17日裁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於附帶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附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 附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黃筠雅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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