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35號
債 務 人 陳育華(原名林育華)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分別於十五日內及三個月屆滿時,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 明: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 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 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8條亦有明定。且更生之聲請有無 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此觀同法第46條第3款規定亦明。
查債務人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將認債務人無聲請更生之誠意。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附表:
⒈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 黃金、珠寶、償還債務、保單借款…等)。
⒉自民國107年6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在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證 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⒋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說明於聲請前2 年內有無變更名下保單要保人之行為?
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
,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⒍債務人自陳為家管而無任何工作收入,請據實說明裁定開始更 生後,所擬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收入來源、金額及計算式為 何?及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更生後若仍無固定收入,是否願提供 第三人作為更生方案之保證人或提供擔保或共同負擔債務?若 同意,並應提供該「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 務之人」之姓名、與債務人之關係及其資力證明文件。⒎請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個月,每日記載當天收入及支出明細 及各細項金額,並於完成後提出於本院(本項應於3個月屆滿 時遵期補正)。
⒏債務人配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7、108年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⒐說明債務人及配偶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 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⒑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 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貸金額繳納 證明,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 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