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372號
SLDV,109,法,372,202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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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丁原璞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周祖孝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周祖孝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周祖孝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至十條、第十二至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位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民法第 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 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又民法第62 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 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 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 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 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 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 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 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㈠第01199 號函釋參照) 。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周祖孝文教基金會董事 ,而相對人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9 年7 月31日決議修改如附 表所示之章程,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提起本件聲請等語,並 提出109 年7 月31日第7 屆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簿、新北 市政府教育局109 年10月5 日新北教社字第1091789869號核 准函、原捐助章程全條文、修訂後捐助章程全條文、捐助章 程條文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為憑。
三、經查:
㈠ 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之附表「修正條文」欄第5 至9 條、第



13條屬董監事組成組織、名額、資格、選任、職權、任期、 改選及召開會議方式之規定;第10條屬會計制度之規定;第 12條屬捐助財產保管及運用方式之規定;第14條屬賸餘財產 歸屬之規定。上開條文內容核與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 方法相關,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與精神無悖,復未抵觸 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準此,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 聲請,應予准許。
㈡ 至聲請人其餘聲請部分,即附表「修正條文」欄第1 至2 條 、第4 條、第15至16條所示,乃設立依據、財團名稱、文字 修正、業務範圍、會址、設立許可事項變更備查程序、依循 之法規、章程修訂時間及施行等修正,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 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 財團之目的或保其財產之情形均無涉,揆諸首揭說明,自屬 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必要 ,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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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