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劉建三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觀音根滿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 於非訟聲請事件準用之。又依非訟事件法第59條之規定,民 法第63條之聲請變更組織事件,均由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
二、經查:依本件相對人之法人登記證書所示,相對人之主事務 所位於桃園縣○○區○○路00號3 樓(本院卷第43頁);又 相對人之董事會雖於民國109 年2 月7 日決議將主事務所另 行設立於臺北市○○區○○○路○段000 號(本院卷第15、 33頁),惟迄今尚未正式啟用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 卷可參(本院卷第47頁)。是相對人之主事務所迄今仍位於 桃園縣中壢區,再參以法人之主事務所變更並非須由法院核 准之事項,則揆諸首開條文規定,本件聲請自應由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凱達